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
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会议费管理,保障经费收支的合规性与合理性,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关于调整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苏财行〔2017〕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学院、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举办、承办或联合举办的各类会议、论坛等。
第二章会议管理与审批
第三条 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工作研讨、工作布置等召开的学术论坛、研讨会、教学评估会、学科建设评估会等。
第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会议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会议代表应控制在200人以内,工作人员不超过会议代表的10%,报到和清场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五条 各部门举办的会议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举办会议前应先编制《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会议及大型活动经费决算表》,列明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报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可适当选择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七条 各类会议应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的会议室、机房等场所,确需安排在校外召开的,原则上应优先安排到费用标准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场所。不得到高档宾馆、会所、度假村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八条 会议发生的费用应遵守学校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管理
第九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单位:元/人·天
会议名称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 340 | 130 | 80 | 550 |
(一)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
(二)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条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赁费、交通费、资料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往返驻地与会场、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原则上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和开支范围,在综合定额内据实结算,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确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外专家发生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及城市间交通费在其他相关科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开支范围,但可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一)会议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以及会议期间发生的食宿费;
(二)会议向邀请参会学者、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等;
(三)会议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四)会议发生的文献出版费、翻译费、代办费、设备租赁等费用。
第十三条 专家学者咨询费、讲课费等发放标准根据《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标准发放。会议工作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第十四条 对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使用多渠道资金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以适度收取会议费,但应在会议通知中明示。收取的会议费必须使用财务处提供的合法票据,款项及时解交学校银行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对于收取会议费的会议,或者获得专项资助的会议,原则上优先使用收取的会议费和专项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会议举办者可以在会议开始前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协议、合同的规定,在预算额度内办理部分款项的借款预付手续,借款时应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费支出预算表、借款单。
会议结束后,会议经费如有结余,应及时转回学校,不得滞留在学校之外单位。
第十六条 因联办或协办会议而需外拨会议费的,凭协议或主办方书面函,经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等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会议举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两周内及时编制《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会议及大型活动经费决算表》,办理会议费的报销手续。会议发生的所有支出按“一会一报”原则,一次性集中报销,不得分次拆零报销。
第十九条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
(二)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工作人员名单等;
(三)会议费预算、决算审批表;
(四)会议费报销单及相关原始明细单据(需票据开具单位盖章)等;
(五)会议合同(协议);
(六)其他材料等。
第二十条 会议举办者应严格按规定开支会议费,对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会议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据实报销会议费。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会议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议审批制度,对本单位所举办会议涉及的经济事项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督促办会人员合理、合规使用和报销会议费。
第二十三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力求简朴、节约,降低会议成本,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会议用餐以自助餐为主,严禁提供香烟和酒水;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旅游以及安排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和礼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要严格会议经费管理,加强对会议费支出的检查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举办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
(五)会议举办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发现问题的单位,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举办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二)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相关专项经费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对会议费标准和开支范围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